一、申请办理程序
(一) 拟聘用外籍教师的单位(专业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根据下一年度的教学、科研的实际工作需要,填写《437ccm必赢国际首页欢迎您拟聘外教申请工作许可校内审批表》和相关材料,并按要求顺序会签审批。
(二) 对外联络与合作处对相关材料进行综合审核。
(三) 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
(四) 完成校内审批后,由对外联络与合作处统一向河南省外国专家局报批。
(五) 获得省外专局批准后,对外联络与合作处向应聘专家寄出相关材料,由其到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办理签证等相关来华手续。
(六) 应聘外籍教师需在入境当天或第二天到校报到,由聘人单位负责协助其到居住地所在派出所办理临时住宿登记,并赴河南省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体检;体检合格后,应聘外籍教师与聘人单位负责人正式签订《聘用合同书》,并购买外来人员综合保险;由对外联络与合作处向河南省外国专家局申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七) 入境30天之内,对外联络与合作处凭应聘外籍教师的入境签证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及其他材料到开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外国人工作签证;由聘人单位为外籍教师办理教师证、饭卡等校内证件。
(八) 教学类外籍教师聘期原则上为一年,最短不得少于一学期。聘用效益好的专家,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续聘,并按照有关手续重新上报河南省外国专家局。
(九) 外籍教师离校时,对外联络与合作处应收回其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及在校内办理的相关证件。
二、 申报材料要求
(一) 申请聘用外籍教师,聘人单位向对外联络与合作处提交的材料:
1. 《437ccm必赢国际首页欢迎您拟聘外教申请工作许可校内审批表》
2. 拟聘外籍教师护照(扫描件)
3. 个人简历
4. 工作资质证明(单位推荐信)及翻译公证件(扫描件)
5.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及翻译公证件(扫描件)
6. 无犯罪记录证明及翻译公证件(扫描件)
7.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如只能提供私人医生出具的健康证明,则在入境后需补交由我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扫描件)
8. 聘人单位拟使用的合同(含工资标准)(扫描件)
9. 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电子版)
10. 如有随行家属,除需提供其护照扫描件外,配偶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18岁以下子女须提供出生证明(18岁以上子女不再作为随行家属)
(二)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所需材料:
1. 加盖单位公章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下载)(扫描件)
2. 拟聘外籍教师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扫描件)
3. 最高学历证书及翻译公证件(扫描件)
4. 工作资质证明(单位推荐信)及翻译公证件(扫描件)
5. 无犯罪记录证明及翻译公证件(扫描件)
6. 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
7. 健康证明书(要求同上)(扫描件)
8. 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发的标准聘用合同(文教类)及聘用单位附加合同(中英文),合同中应有医疗、意外保险条款(扫描件)
9. 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电子版)
10. 如有随行家属,除需提供其护照扫描件外,配偶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18岁以下子女须提供出生证明(18岁以上子女不再作为随行家属)
(三)向拟申请工作签证的外籍教师寄出的材料:
1. 省外专局签署的《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电子版)
(四)已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办理工作签证所需材料:
1. 加盖单位公章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2. 拟聘外籍教师护照及所持入境签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最高学历证书及翻译公证件(复印件)
4. 工作资质证明(单位推荐信)及翻译公证件(复印件)
5. 无犯罪记录证明及翻译公证件(复印件)
6. 临时住宿证明原件
7. 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外教《居留许可》的请示
8.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原件及二维码扫描信息打印页
7. 由河南省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提供的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
8. 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发的标准聘用合同(文教类)及聘用单位附加合同(中英文),合同中应有医疗、意外保险条款(复印件)
9. 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
10. 400元签证办理费
三、注意事项
(一)以上申请和办理手续应由聘用单位代向实施机关提出,无特殊情况不得由外国专家本人前往办理;
(二)各聘人单位应尽量提早准备,对拟聘外籍人员进行调查了解,上报所需所有材料,并按规定流程办理各项手续,原则上,不得聘请持旅游(L)等其它种类签证入境的外籍人员,不允许在未获得工作许可的情况下,直接让外籍教师入境;
(三)聘用合同中必须有医疗(包括大病及住院)和意外保险的条款,原则上要求聘用单位为外籍教师购买,若聘用双方达成协议由外国专家本人负责,在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必须附上所购医疗及意外保险单据的扫描件。
(四)如不慎遗失《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提出补发《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书面申请,由发证机关给予补发。
(五)如果国家有新的相关规定,以国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