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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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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院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控决策风险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院三重一大决策要建立健全学院的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机制。决策中要坚持严谨、务实和高效,保证科学性;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保证民主性;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上级及学校有关政策,保证合法合规。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经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决策。对于特别重大的事项,提请党政联席扩大会议进行决策。党政联席会议和党政联席扩大会议均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教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和上级决定的措施。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培养工作中的重要工作。

3.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

4.涉及学院全局的重要改革方案、改革措施及相关制度。

5.学院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除。

6.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中的重要事项。

7.师资队伍建设,包括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岗位聘任、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等。

8.教职工的年终考核和教职工各项福利津贴发放等。

9.学院党政和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人事安排等事项。

10.国内外合作与交流事项。

11.向上级和主管部门推荐各类荣誉称号、表彰人选和学院的奖惩事项。

12.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3.其它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或者党政联席会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要问题。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需要任命、聘任或需要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 学院直属党支部、教研室、办公室干部的任免。

2.其他需集体决策的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要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需要学院进行决策的事项。

2.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

3.其他需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支配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学院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2.未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

3.学院年度财务预算的制订和调整及重要财务决策。

4.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相应议事规则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或扩大会议,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上会讨论之前,要广泛听取并吸收各方意见。

第九条 对于事关学院改革发展全局或与教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决策前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广泛听取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遇有紧急情况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副职与党政一把手沟通,提出所需决策问题的提案。到会人数达到应参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时方可开会进行讨论和决策。学院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要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到会人数要达到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成员方可开会。直属党支书记院长召集决策人员对提案充分讨论。

第十二条 若决策中存在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所涉及参与决策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应坚持一题一议,相关负责人要就议题进行专题汇报,要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讨论,并对建议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和党政联席扩大会议做出决策应通过表决进行,表决的形式可为: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以应到会人数的一半以上(不含一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五条 决策中对于有实质性争议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决策事项,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十六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并存档。

第四章 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十七条  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并明确责任人。

第十八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学院办公室要对校党政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办制度,负责跟踪督办三重一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有关院领导汇报。

第二十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学校相关信息公开制度要求予以公开。

第五章 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学院直属党支书记院长全面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并对学院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工作负总责。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终考核述职时,应就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进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依纪依法分清责任,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2.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

3.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4.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6.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