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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大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应征入伍的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缴纳学费的,对其贷款进行代偿。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款(贷款代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必赢官网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与应届毕业生。
第二章 应征入伍国家资助
第四条 国家对每名学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12000元的,按照每年12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12000元的,按照学费和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部分,实行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
第五条 国家对学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学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
第六条 国家对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格的应征入伍的学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校学生入伍的,一次性补偿所缴纳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退役入学或复学的,补偿其退役后上学应缴纳的学费;应届毕业生入伍的,实行一次性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所有参军入伍的高校学生必须上网登记报名(网址:http://zbbm.chsi.com.cn或http://zbbm.chsi.cn),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或《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I》,办理相应的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资助申请。
应征入伍的学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一)提交申请。每年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学生按规定填写相关材料并递交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注明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二)资格初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学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三)提交材料。学生到入伍所在地征兵办公室提交相应材料。
(四)资格复核。入伍所在地征兵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复核,加盖公章返还学生。
(五)材料归档。学生将相应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审核备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上述材料后按规定时间报送至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河南省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无误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七)确定名单。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河南省学生资助中心报送的材料后,完成备案和审核工作,确定当年应征入伍学生享受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政策的最终名单以及具体金额。
第四章 预算下达、补偿或代偿的实施
第八条 应征入伍学生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一)应征入伍学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中央财政下达河南省财政部门。河南省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资金后,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拨付至学校。
(二)学校收到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后,将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对于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应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委托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