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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院资助政策宣传--国家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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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六条 贷款对象和申请贷款条件

(一)必赢官网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为: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学生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必赢官网学生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4.诚实守信,无酗酒、吸烟等不良嗜好或消费习惯;

5.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生活俭朴;

6.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7.能够较好的遵守学生公寓“宿舍文化建设”活动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8.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

(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贷款学生在每年9月中旬向院系提出贷款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二)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三)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并要求学生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

2.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

3.新生需提供《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四)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总,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五)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审批后的《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贷款额度及发放

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借款合同采取一年签订一次的方式。借款合同签订后,贷款银行在规定时间内将贷款拨付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转拨学校,由学校根据贷款银行的授权,按合同约定向学生发放贷款。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的计算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 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由相应财政渠道支付(对于财政不负担贴息的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高校或办学单位负担),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 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

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后的下月 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 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期限的确定

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时间,每笔合同贷款本金一次还清,本金偿还期最长不超过学制+13年,利息按贷款银行规定分次偿还。

第二十一条 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还本付息的规定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领取录取通知书后到录取学校报到注册,填写展期申请表,准备有关材料,学生向必赢官网提供相关资料,必赢官网在每年的10月 10日前(如有变动,学校在毕业前以公告形式告知相关学生)统一受理展期申请,汇总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或有关单位继续贴息。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的变更

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

(二)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贷款银行将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借贷学生离校前须办理的手续

学生毕业离校前,要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借贷学生方可离校。

学校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贷款学生诚信教育合作书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四条 借款学生提前还贷

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登陆国家开发银行在线服务系统,提出提前还款申请,并在当月20日前向支付宝贷款账户足额充值或主动还款,利息计算到实际提前还款当月20日,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贷款违约学生的处理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贷款银行等部门将按照合同的约定,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征信系统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二)在全国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

(三)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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