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学分制教学实施计划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定的课程、教学环节、学时、授课时间、考核方式等任课教师均不得随意改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需由有关系(部)提出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教务处审议,主管院长审核签字后下发执行。
3. 学分制教学计划的实施是学院教学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完成教学任务、稳定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前提条件。教务处要充分发挥教学管理中枢的职能作用,负有监督和检查学分制教学实施计划执行情况的责任,发现未执行计划或执行计划中出现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并提出整改措施。
4. 新学期的课程表由教务处统一编排并在开学前一周确定、发放;开学前一周,学院各职能部门要检查教学准备情况。
文章来源:教务处 教学质量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