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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值耐用及易耗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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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数:次    更新时间:2011/12/05 14:35:32    来源:


第一条  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是指既可用于生活,又可用于教学、实验、科研、生产、行政等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方面的物资。金额一般在500元以下(具体有学院界定)。
第二条  低值耐用及易耗品由系技能训练中心中心主任负责,组织落实各实验实训室指定专人管理。
第三条  本系所有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均建立明细账目和领用登记薄,严格履行领用手续。
第四条  每学期末各室应进行清点,根据下学期实践教学计划及各教研室需求计划表,列出所需物品清单,经技能训练中心主任签字后,送相关领导审批,再组织统一采购。
第五条  物品进室前,必须认真验收,合格后登记台账。
第六条  所有物品、器材及工具只限本室公用,若个人及外单位借用,经实训中心主任同意后,再到实验员处办理借用手续,借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七条  所有物品必须分门别类存入,便于收放,教师学生使用回收时,应进行检查、清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  凡属使用时间较长而损坏的低值物品、器材经修理后仍不能使用或无修理价值由各室填写一式三份报损单,交系技能训练中心主任,经批准收回后方可报废,任何未经上述程序不得擅自抛弃报废。
第九条  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的损坏、丢失,按相关规定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