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认定工作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认定工作的组织机构
(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二)系(部)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部)领导为组长、系(部)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经班级民主程序产生,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 认定等级
认定等级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等。
(一)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缴纳除学费以外的其他国家规定的费用后,需要通过助学贷款解决部分学费的,评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二)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全额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者,部分需缴纳费用需要通过贷款解决的,评定为困难等级。
(三)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学院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需要通过贷款解决的,评定为特殊困难等级。
困难等级的认定应考虑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家庭成员重大疾病、孤儿、父母丧失劳动力等特殊情况。
第七条 评议认定工作主要观测点
(一)家庭基本情况、经济困难程度(应提供《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申请人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及其他各项支出实际情况;
(三)有无购买、使用高档手机、高档电脑等非必须消费品;
(四)是否生活节俭,有无铺张浪费,能否将获得的奖、助学金用于必要的学习和生活开支;
(五)有无到校外餐馆请客吃饭,节假日是否经常外出旅游;
(六)是否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
(七)是否衣着朴实,有无互相攀比、摆阔气,有无佩戴贵重首饰、购买使用高档娱乐电器、高档化妆品、名牌服装等高等消费行为;
(八)是否勤俭节约、珍惜粮食、不浪费水电,能否保持宿舍及校园良好生活环境等。
第八条 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者,取消其认定资格。
(一)购买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电子产品等,且消费较高的;
(二)购买高档化妆品、首饰等奢侈品;
(三)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五)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六)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七)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第九条 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1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部)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
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
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与《黄河水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等级认定审批表》。
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黄河水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等级认定审批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黄河水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等级认定审批表》,并负责收集《黄河水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等级认定审批表》。
(三)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黄河水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等级认定审批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认真进行评议,
确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和等级,报系(部)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确定本系(部)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
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部)认定工
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
议。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通过各系(部)的《黄河水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等级认定审批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并及时更新。
(六)学院和系(部)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者,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一)
各系(部)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
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
时掌握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二)各系(部)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纳入本系(部)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资料和数据信息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