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宗旨及原则
(一)勤工助学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二)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十七条 组织机构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资金来源与管理
为保证学生在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学院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勤工助学资金由学院委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负责管理使用。
第二十九条 勤工助学的条件
(一)思想进步,遵纪守法;
(二)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的生活费用;
(三)由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的临时困难;
(四)学习勤奋,并能够恰当处理勤工助学和学习的关系;
(五)品行端正,吃苦耐劳且具有服务专长;
(六)生活俭朴,无抽烟、喝酒等不良嗜好;
(七)不穿高档服装,不佩带高档手机及昂贵饰品;
(八)严格按照学校规定,不在校外租房;
(九)身体健康,无严重疾病史;
(十) 能较好遵守学生公寓“宿舍文化建设”活动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岗位的设置与管理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管理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临时岗位和寒暑假岗位。
1.每学期学院各用人部门按照本部门实际本着“精简、合并、高效”的原则,以教学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管理助理等类别岗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并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部门申请,集中核定,设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将推荐名额按实际岗位数1:1.1的比例分配到各系(部),并张榜公示。
3.学生根据岗位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自愿申请(填写申请表)。
4.系(部)按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推荐名额,对申请人按勤工助学的条件进行审核推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符合要求的学生参加各用人部门的面试,由用人部门确定使用人选,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张榜公示。
5.各用人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和考核本部门勤工助学的学生。在勤工助学岗位考核一次不合格者,扣减当月勤工助学津贴,两次及以上不合格者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扣减当月勤工助学津贴,同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6.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勤工助学学生工作情况进行抽查,不合格者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7.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不能合理使用和管理勤工助学学生的部门,核减或取消其部门所设的勤工助学岗位。
(二)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管理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社会服务等类别提出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书面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一条 勤工助学计酬及支付
(一)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寒暑假岗位按天计酬。
(二)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院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三)院内各部门根据考核办法每月汇总考核结果,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二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审批。由财务处负责通过学生的银行卡发放到学生个人。
第三十二条 勤工助学受限条件
(一)生活不简朴、铺张浪费者;
(二)受到学院纪律处分者;
(三)有不诚信记录者;
(四)不服从勤工助学岗位分配者;
(五)私自交换勤工助学岗位者;
(六)考试科目有不及格者;
(七)不能较好遵守学生公寓“宿舍文化建设”活动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优秀勤工助学学生”的评选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秀,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处理得当;
(二)工作认真负责,能够高效完成任务;
(三)在工作中互帮互助,并积极配合部门老师开展工作;
(四)具备良好的组织管理能力及相关专业技能;
(五)学以致用,能提出合理可行的工作建议。
第三十四条 法律责任
(一)学生在院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用人部门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经学院授权,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二)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