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减免学费范围
思想进步、学习勤奋、经认定为我院的特困生。
第四十条 减免学费条件
学年百分制考核平均成绩班级排序前三名,无违犯校纪校规,且符合下列条件经济困难学生:
(一)孤儿及烈士子女,且无正常经济来源者;
(二)遭遇自然灾害,家庭收入严重下降,正常学习、生活受到较严重影响者;
(三)父母双方失业,且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四)父母一方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的学习及生活者;
(五)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正常学习、生活有危机者;
(六)家有严重病人,造成家庭经济异常拮据者;
(七)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中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学习及生活费用者;
(八)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者。
第四十一条 减免学费受限条件
(一)受到学院纪律处分者;
(二)考试不及格者,考试作弊者;
(三)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生活不俭朴,行为不文明,作风散漫,抽烟酗酒,配置高档手机者;
(四)勤工助学岗位或义工考核不合格者;
(五)在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申请临时困难补助中弄虚作假者;
(六)有不诚信记录者。
第四十二条 减免学费的额度及名额
视学生贫困程度及减免学费条件分别减免学费的100%、70%、50%、30%。
名额根据当年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十三条 减免学费的审批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经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评议,系(部)在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评议的基础上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和平时表现提出减免意见;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系(部)减免意见并参考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平时表现及生活消费水平进行核实性调查,评定减免额度,并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