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对因疾病、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原因造成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视实际情况及时给予救助。救助时由个人提出申请,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签署意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财务处通过学生的银行交费卡发放到学生个人。
第三十八条 对冬季及春节缺少衣物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购置慰问品,进行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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