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义工、优秀工作助理评选包括“优秀义工”和“优秀工作助理”两项。其中获得助学金学生参加义工工作的,参与“优秀义工”评选,勤工助学工作助理参与“优秀工作助理”评选。
第三十五条 “优秀义工”评选
(一)评选原则:公平、公正、公开;
(二)评选资格:全部助学金义工人员;
(三)评选名额:各院系“优秀义工”人数分配名额详见《名额分配表》;
(四)评选及报送方法:每学年末,各义工管理部门结合义工工作情况,根据“优秀义工”分配名额,推荐“优秀义工”由义工管理部门统一于学年末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核查后最终确定;
(五)奖励:颁发“优秀义工”证书和奖品,“优秀义工”作为下学年评选国家助学金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 “优秀工作助理”评选
(一)评选原则:公平、公正、公开;
(二)评选资格:凡于学年第一学期9月至该学年第二学期5月担任勤工助学工作助理职务满一个月,并且目前仍在职的工作助理均可参加评选;
(三)评选名额:勤工助学工作助理人数的30%(出现非整数时采用四舍五入原则)。因个别部门工作助理人员教少,特将岗位较少部门进行合并,由合并部门之间协商评选;
(四)评选方法:
1.“优秀工作助理”评选主要有三个考评意见:系(部)意见、勤工助学部门意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意见;
2.“优秀工作助理”每学年评选一次。用人部门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根据分配名额,经系部和用人部门推荐,由用人部门统一于学年末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核查后最终确定“优秀工作助理”。
(五)奖励:颁发“优秀工作助理”证书和奖品。“优秀工作助理”作为下学年评选国家助学金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