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使用仪器设备均应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管理制度。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外,还要责令其赔偿相应损失。
第二条 凡因管理、使用仪器设备时,由于主观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均应赔偿。
第三条 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使用年久;或经技能训练中心主任批准开展的新实验,虽经采取措施,但仍未能防止损失等客观原因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经过有关负责人证实和现场鉴定确认,并经系技能训练中心主任及系领导批准,可不予赔偿。
第四条 除实践教学需要由系技能训练中心主任批准的内部调用仪器设备和器材外,一般仪器设备不外借。经正常手续外借设备,如有损坏或丢失,一律按现价赔偿。
第五条 赔偿应根据仪器设备、器材的丢失和损坏程度及造成的质量不同情况,以及赔偿人的态度等,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第六条 实验实训过程中发生仪器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的事故,指导教师和实验员要及时查明原因和责任人。重大事故要及时上报系技能训练中心和系有关领导。
第七条 责任事故需要赔偿时,相关责任人要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由实验员和指导教师提出处理意见,并经系技能训练中心主任及系领导签字后,由责任人将赔偿款交系技能训练中心,转交院财务处。
第八条 损坏和丢失仪器设备的赔偿,一般按计价赔偿,不进行实物赔偿。
第九条 特殊情况下,经系技能训练中心提出交由系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相关的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赔偿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