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及材料是实践教学专用器材,凡外单位、校内各部门及个人借用实验器材均须履行借用手续。
第二条 实验实训室设立“仪器设备借用登记薄”和专门的借用申请单。借用仪器设备须由借用者填写申请单(不得有涂改),经有关领导批准签字生效,同时实验员要填写借用登记薄。
第三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对外单位或个人借用,特殊情况须履行逐级报批手续。因公校内其他部门借用,需经系技能训练中心主任和系主任批准。
第四条 仪器设备外借不得影响本系实践教学使用,实验员有权根据库存量和教学需要及仪器技术性能等实际情况决定借与不借。
第五条 仪器设备外借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对逾期不还者,实验员有权并有责任催还,仍不归还的报请相关领导根据情况予以相应处理。
第六条 器材归还时要对照借用申请单逐项核对品种数量并审验质量,同时进行归还记载。借用物品损坏(含丢失),按照损坏赔偿制度予以处理。
第七条 实验实训室档案资料、特种器材、贵重仪器设备等一般不外借。
第八条 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借用管理失误,实验员应承担相应责任。